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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体育局、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实施办法》提出,学校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兼)职教练员岗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体育教育教学服务,缓解体育师资不足问题。确有必要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可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方面给予支持。
学校教练员按照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学校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学校教练员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执教期间,学生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情况、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情况、学校体育社团管理情况等,均可作为其职称评审有效业绩。
《实施办法》明确,任职学校教练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阶段教练员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及以上。任职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练员,应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且获得全国高水平赛事及以上前八名成绩或在省优秀运动队进行专业训练5年以上;任职高等院校的教练员,应取得运动健将以上技术等级称号。学校教练员须经省级学校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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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河北日报记者王伟宏]
[编辑|赵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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