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
2023年1月31日,沧州市的李先生反映称:2022年10月,他通过石家庄市藁城区翰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入一辆帕萨特330豪华汽车,购买时约定全款提车后返5万元,但当天提车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后又去找他们协商,只返了2万元,剩下的3万元一直没给,如今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资料图】
■追踪
3月9日,记者联系了李先生,李先生讲述了他的购车经过。
“去年10月份,一位叫小静的电话销售员给我打电话报价:官方售价224900的帕萨特330豪华汽车,从他们公司购买,能返50000元现金,算下来裸车174900元,加上保险、购车税等,落地价191865元,十一期间进店还能再优惠5000元”李先生说,“这比在我们当地买,要便宜1万多。”当时他经过比较后,决定去藁城购车。
10月6日,李先生一家三口到达石家庄藁城区翰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并未见到小静,而是由该公司另外一名销售经理接待。“他们说5万元等提车后2小时内返还,5000元的进店优惠验车后给,而且还有不少赠品,但先要付全款242000元。”李先生说,“当时我也有点担心,但那个销售经理说提车后肯定能返,最后车价还是19.2万元,我就没多想。”于是,李先生在销售经理指导下签了合同,并交付了一万元的定金。
随后,销售经理带着李先生一家三口来到廊坊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提车前,销售经理说要先把全款凑够,在他的提示下,我先后转了5万多元到他指定的账户。”李先生说,除此之外,当天他又向廊坊这家销售公司交了193900元后,提到了新车。
提车回到藁城后,事情走向却出乎李先生的预料。“回去后,他们说5万元给不了我。”销售经理拿出合同表示,从未说过两小时返还,而是分四年返还,且要在他们公司上三年的全险,每年费用8000多元,还要分三年付给他们公司帮助提车的38000元左右的佣金。“这样,加上我买车总共支付的242000元,即使四年后返我5万,总花费也超25万了,这比在我们当地买还贵,我这才明白被骗了。”
■后续
在李先生提供的委托购车服务合同照片上显示,购车金额为:242000元。合同条款中提到:“车辆交付以前,委托人应一次性支付卖方及受托方的全款车款及购车劳务佣金,委托人全部款项到账后交车。”“受托方所赠送的返利金额分四次返还给委托人。购车当天返还百分之十,剩余返利金额分三年返还,每年返还百分之三十。到账期限为购车月份计算为准,返款方式以转账为准。”
对此,李先生表示,当时合同在销售经理指导下签订,并没有让他仔细看,而且这些条款他觉得并不合理,之后他又去过一次该公司。“那次协商的结果,就是给我退了2万元,并终结了合同。”针对此事,李先生也曾向有关部门进行过反映,而在今年3月2日,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说法
该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合理?对此,记者联系了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启航。
王启航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欺诈的认定标准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本案中,李先生经电话推销,决定去翰鑫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该公司销售经理承诺“5万元的优惠提车后2小时内返还”,之后签订合同,提车后翰鑫汽车销售公司反悔并拿出合同,合同显示与其承诺完全不同,故而导致纠纷。
“通过李先生叙述和合同可知,翰鑫汽车销售公司实际进行的并不是汽车销售服务,而是中介服务(促使李先生与廊坊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汽车买卖关系)。”王启航律师认为,从李先生的叙述可以看出,李先生是相信翰鑫汽车销售公司从事汽车销售而不是销售中介,故而翰鑫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公司实际经营业务、合同内容,并让利诱导使李先生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店家应当提醒李先生注意合同的相关格式条款,但店家故意不履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致使李先生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李先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王启航律师说。
“纵观本案,翰鑫汽车销售公司实际为服务中介公司并不是规定的经销商,其利用李先生法律知识的匮乏,并用利益诱导,实施的以上行为,涉嫌民事欺诈,李先生可以以此撤销委托购车服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买卖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李先生可以要求翰鑫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赔偿。如果企业已经清算注销,则无法对企业进行诉讼,消费者可以向为未对企业实际履行出资的股东寻求救济,但这条路实际上已经很难走了。”对此,王启航律师提醒:买卖莫贪小便宜,合同条款要看清,口头承诺不可信,学法懂法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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